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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qg365 2022-09-30 13:06 3220 0


为撑持居民改善住房前提,现就有关小我所得税政策通知布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卖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卖后1年内在市场从头购置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卖现住房已缴纳的小我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此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让渡金额的,全数退还已缴纳的小我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让渡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让渡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卖现住房已缴纳的小我所得税。

二、本通知布告所称现住房让渡金额为该房屋让渡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立部分网签存案的购房合同中说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通知布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前提:

1.纳税人出卖和从头购置的住房应在统一城市范畴内。统一城市范畴是指统一曲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域、州、盟)所辖全数行政区划范畴。

2.出卖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契合退税优惠政策前提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有关质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打点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立部分应与税务部分成立信息共享机造,将当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存案等信息(含撤销存案信息)实时共享至本地税务部分;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域,要成立健全工做机造,确保税务部分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存案信息。

六、本通知布告施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布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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